消費金融機構接連收到監管大額罰單。
在剛剛過去的7月,監管密集披露4家消費金融機構罰單。其中,興業消費金融收到年內最大額罰單,被罰款170萬元。中銀消費金融相關責任人收到年內個人處罰最重罰單,被禁止從事銀行工作五年。

截至7月31日,記者統計獲悉,今年以來已有中原消費金融、中信消費金融、興業消費金融、平安消費金融、中銀消費金融、中郵消費金融收到監管罰單,合計罰金達723萬元,遠高于去年全年的罰金。6家消費金融機構中,有5家被“雙罰”,相關責任人也受到相應處罰,罰金合計25.6萬元。
“密集被罰與消費金融公司治理結構、外部競爭環境、股東對管理層業績壓力,以及管理層和監督層對內部控制的重視程度等多種因素有關。”多位受訪行業專家表示,隨著監管政策的不斷完善和強化,消費金融公司要不斷提升自身的合規經營水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金融機構密集被罰
按監管作出處罰的日期看,從6月27日到7月23日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興業消費金融、平安消費金融、中銀消費金融、中郵消費金融先后被罰。興業消費金融因存在未按規定及時終止與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機構合作;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將貸前調查關鍵環節外包;違規改變信用保證保險賠付條款;貸款“三查”不到位,貸款資金由他人歸集使用并償還的違法違規行為被重罰170萬元。
平安消費金融因個人消費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個人消費貸款違規流入股市、消費者投訴渠道管理不盡職,而被罰145萬元。中銀消費金融則因“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罰款50萬元。中郵消費金融因“違反征信異議處理規定”,被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罰款78萬元。
中郵消費金融方面對記者回應稱,“公司高度重視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本次征信專項執法檢查,誠懇接受處罰與監督,對相關問題開展深入分析,舉一反三,不折不扣落實整改,現已完成整改工作,杜絕征信合規的風險隱患。未來將更加嚴格落實監管要求,全面加強征信合規管控,推進公司高質量發展。”
記者統計獲悉,截至7月31日,已有6家消費金融機構合計被罰723萬元,已遠超去年全年持牌消費金融機構被罰金額。除了上述一個月內密集被罰的4家機構,中信消費金融、中原消費金融此前也收到大額罰單。中信消費金融因合作機制與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綜合利率等產品信息披露不規范;授信體系存在缺陷,授信審批環節不夠獨立;貸后管理不到位,個人消費貸款被挪用于限制性領域,被罰120萬元。
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對記者表示,從本張罰單所涉事宜來看,指向中信消費金融開展的助貸、聯合貸合作模式中,持牌機構未盡到持牌金融機構的主體管理責任,貸前營銷、貸中風控監測、貸后管理等的貸款全生命周期流程均存在管理不到位問題。
稍早前,中原消費金融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南監管局罰款160萬元,該公司的主要違法違規事為:對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將部分產品貸款發放、本息回收等關鍵環節操作全權委托合作機構執行;未對借款人身份信息進行有效審核;貸款管理不盡職導致部分貸款資金被挪用。
大額罰單之外,“雙罰”也成標配。在記者統計的6家違法違規被罰的消費金融機構中,有5家相關責任人也一同被罰。其中,中原消費金融開放平臺事業群負責人宋丹、時任興業消費金融股份公司昆侖業務部總監蔡成鋼被警告,時任平安消費金融金融風險管理部風險政策室副經理郭舒弋、時任平安消費金融產品管理部產品研發崗產品經理蔡偉,均被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而時任中銀消費金融重慶區域中心職員萬意,因對中銀消金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有直接責任,被禁止從事銀行工作五年。時任中郵消費金融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陳某對上述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被處罰款15.6萬元。
不審慎管理助貸機構或為主因
為何消費金融機構被頻繁遭到處罰?
冰鑒科技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詩強對記者分析指出,這與公司的治理結構、外部競爭環境、股東對管理層業績壓力,以及管理層和監督層對內部控制的重視程度等多種因素有關。當前競爭激烈,股東對管理層的業績指標要求卻沒有下降,甚至要求年年保持高速增長,這導致部分消費金融機構過分關注業績而忽略內部風險控制,容易涉嫌違規操作,從而被罰。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王鵬也對記者表示,部分消費金融公司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忽視了合規經營和風險防控的重要性,導致違法違規行為頻發。消費金融公司在內部管理、制度建設、人員培訓等方面存在不足,難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王鵬指出,密集被罰反映出消費金融公司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貸款“三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規范,內部管理存在漏洞,其中多家消費金融公司因對助貸機構管理不審慎被罰,違反征信管理規定也是處罰的重點之一。隨著監管政策的不斷完善和強化,消費金融公司面臨的監管壓力日益增大,需要不斷提升自身的合規經營水平,注重合規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上海交通大學高級金融學院副教授李楠認為,消費金融公司近期頻繁違法被罰主要原因還是消費金融公司與助貸平臺合作這樣的商業模式有問題。
李楠告訴記者,“因為助貸平臺涉及貸前審查、貸中管理、貸后風控的各個環節,貸款資金卻不是這些平臺出的,而是消費金融公司的,因此這些助貸平臺沒有足夠的動機去做好風險管理,和保護金融消費者(消費貸款的借款人)權益,這里存在著巨大的道德危機,助貸平臺自己不出錢卻能獲得貸款利息,那么就有無限的動機去增加高風險貸款,去做龐氏騙局。”
李楠認為,消費金融公司做好貸款風險管理是其本職工作,把貸前、貸中、貸后中任何一個環節,交給助貸平臺都是不合理的。金融消費公司需要切實提高自己應用信息科技進行風險評估和管理的能力,而不能把這些外包給助貸平臺,自己只提供放貸資金。
隨著《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落地,蘇筱芮指出,持牌消費金融公司需要強化自主獲客、自主風控能力,著力提升自營競爭力。后續需要在自營業務占比、科技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能力提升等重點方向進行改善與優化。
今年3月,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辦法》,自4月18日起施行。《辦法》新增了“合作機構管理”專章,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發現合作機構存在違法違規歸集貸款資金、未依法依規提供貸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務收費明顯質價不符,或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無法繼續滿足準入條件的,應當終止合作”。
此外,《辦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專章中,還特別提及消費金融公司應當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合作催收機構的管理,通過簽訂協議明確催收策略及合規要求,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核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托催收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金融公司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借款人合作催收機構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