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平臺發文,披露一起新型金融犯罪團伙的落網細節。該團伙借正規期貨賬戶“下蛋”,利用分倉軟件復制非法交易入口,以招聘操盤手為幌子,實則賺取高額手續費與分成。
2025年12月30日,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召開金融檢察白皮書新聞發布會,系統通報了近兩年金融犯罪的新趨勢、新特點。在該院辦理的一起非法經營案件中,不法分子通過價格僅為5000元的分倉軟件開展非法期貨交易,總交易額高達4.37億元。
同年8月21日,經朝陽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錢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各并處罰金。
分倉軟件繞過合規要求
據《檢察日報·明鏡周刊》報道,王某、錢某所購買的一款價格為5000元的分倉軟件,能將一個在正規期貨公司開設的實體母賬戶,在后臺拆分成多達15個獨立的交易端口,無需在期貨公司進行任何實名認證開戶,即可進行期貨交易。最終,這些交易指令皆匯聚至母賬戶,并由其統一報送至交易所。
在正規期貨公司開戶交易,期貨公司需對客戶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評估其身份、交易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等。而分倉軟件下的子賬戶交易,繞過了賬戶實名監管要求,使得不良信用記錄、風險承受能力不足或缺乏必要交易經驗的客戶得以規避監管,進入高杠桿、高風險的期貨市場。
回溯來看,自2009年就進入期貨行業的王某交易經驗豐富。2019年,他開始創建自己的投資公司,并讓朋友錢某負責公司行政后勤事務,兩個人萌生搭建自己的交易團隊、進行多策略穩健操作的想法:一是通過招聘可靠操盤手,執行設定好止損線的交易策略,以實現穩定盈利;二是為后期拓展期貨配資業務(一種通過借貸杠桿放大交易資金的業務)鋪墊基礎;三是通過向操盤手加收手續費直接獲利。
2024年8月,證監部門在查處非法配資軟件時發現王某、錢某購買分倉軟件記錄,遂向公安機關移交線索。經查,分倉軟件后臺數據顯示,從2024年5月該工具啟用至同年8月案發,通過這15個端口完成的期貨交易高達6013筆,總交易額累計達4.37億元。
廣發“英雄帖”誘惑
王某等人為其非法平臺招攬客戶的手段是以“招聘精英操盤手”的名義。在其發出的《投資顧問選拔協議》中承諾,“公司提供20萬、30萬、40萬、50萬、100萬資金量不等的實盤賬戶”,并稱“盈利超過30%即可通過考核”,“盈利的90%每周結算給操盤手”。
據王某供述,公司提供的交易本金來源有兩部分:一是王某、錢某的自有資金及操盤手的少量入金;二是王某通過其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來財公司(化名),此前以私募基金名義募集的資金。該基金因觸及清盤線無法繼續運作,王某便與客戶簽訂借款協議,將剩余的四五百萬元資金轉為公司借款,繼續用于期貨交易,其中有部分資金便用于分倉交易當中。
為在交易中將自身風險降至最低,該團伙精心設計了兩套運營模式。
其一是風險兜底模式。在此模式下,操盤手無需繳納保證金即可進行交易。公司為每個賬戶設置了自動止損平倉機制,并承諾承擔單筆最高8%的虧損。盈利分配機制則被設計得極具策略性:當操盤手盈利豐厚時,公司會調低自身分成比例,表面上是讓利于操盤手,實則意在激勵其繼續創造更高利潤;而當操盤手盈利微薄時,公司的分成比例則相應提高,以確保自身收益。
其二是風險轉嫁模式。該模式下,操盤手需按1:3至1:5的比例繳納高額保證金后方可交易。一旦發生虧損,所有損失將從其保證金中直接扣除,直至觸發強制平倉。若操盤手最終實現盈利,公司仍將按約定比例參與分成。通過這一設計,公司出借的交易本金獲得了充分保障,完全規避了市場波動帶來的風險,所有交易風險實質上均由操盤手自行承擔。
變相開展非法期貨經紀活動
一個沒有任何期貨經紀業務資質的犯罪團伙,已非法構建并運作了一整套完整的期貨經紀業務鏈——從虛擬開戶、交易指令傳遞,到資金結算與風險控制。
《檢察日報·明鏡周刊》報道稱,朝陽區檢察院檢察官結合期貨業務本質特征,對接證券監管部門,明確將利用分倉軟件組織操盤手進行期貨交易并收取手續費的行為,定性為變相開展期貨經紀業務。
據了解,該案涉案期貨賬戶通過分倉軟件形成15個子賬戶,因期貨交易具有高杠桿屬性,子賬戶交易流水累計高達4億余元,但該金額并不能直接反映非法經營的實際規模及行為人真實獲利情況。
檢察機關通過引導公安機關全面調取主賬戶入金記錄、分倉軟件后臺數據及子賬戶明細,突破海量電子數據,厘清資金實際來源于主賬戶入金的105萬余元,二人實際獲利較少。結合犯罪持續時間較短、違法所得數額較少等情節,檢察機關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最終決定以實際入金金額105萬余元作為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2025年8月4日,朝陽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王某、錢某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相關判決。
排版:汪云鵬
校對:李凌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