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推動銀行理財子公司加快轉型發展的決策部署,健全理財公司監管制度體系,推動構建與能力相匹配的差異化發展與監管模式,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理財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包括總則、監管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組織實施、評級結果運用以及附則,對理財公司監管評級的總體要求、評級要素、基本程序和分類監管等作出規定。《辦法》顯示,理財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至6級和S級,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明確分類監管原則
《辦法》明確監管評級要素與方法。設置公司治理、資管能力、風險管理、信息披露、投資者權益保護和信息科技六大評級模塊,分別賦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權重,并針對性設置加分項、扣分項、級別調整因素,對理財公司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進行綜合評價。
同時,《辦法》明確監管評級基本程序。監管評級包括機構自評估、初評、審核、結果反饋等環節。評級結束后,監管部門發現評級期間未掌握的重大情況,或者理財公司風險及管理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可對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分類監管原則。監管評級結果是監管部門配置監管資源、開展市場準入、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規定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至6級和S級,并分別明確不同等級理財公司的風險特征和分類監管措施。
其中,1、2級理財公司經營穩健、風險狀況較好,監管上以非現場和常規監管為主,優先支持開展養老理財等創新試點類業務;3、4級理財公司存在一定或較多風險問題,監管上需加強重點領域監管,采取必要糾正措施,控制增量風險,壓降存量風險,防范風險擴散;5、6級理財公司存在嚴重風險問題,監管上需實時跟蹤風險變化情況,從嚴限制和化解高風險業務,有序實施風險處置或市場退出;S級理財公司為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理財公司,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樹立審慎穩健經營理念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截至2025年12月末,全國32家理財公司存續理財產品規模30.7萬億元,占市場全部理財產品33.3萬億元的92%。理財公司經過六年多發展,規范轉型取得積極成效,已成為我國資產管理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部分機構存在發展定位需進一步明確、專業投資能力有待提高、凈值化轉型仍需深化、風險管控不夠完善等問題。
“為進一步明確理財行業發展方向,完善理財公司監管制度體系,推動理財公司持續提升能力水平,制定出臺《辦法》十分必要。”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一是有利于強化監管導向。發揮評級“指揮棒”作用,督促理財公司樹立審慎穩健的經營理念,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二是有利于加快轉型發展。推動理財公司對標行業先進,查找差距不足,持續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增強內生發展動力。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監管資源。通過監管評級,更好反映理財公司風險狀況和經營特點,明確監管重點機構和重點領域,提高監管精準性和科學性。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辦法》的發布實施,有利于加快行業轉型發展,引導理財公司提升投研能力和風控能力。下一步將加強督促指導,抓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不斷提升理財公司監管質效,推動理財公司穩健規范發展,更好服務居民財富管理需求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