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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債逆回購大動作!多家券商已行動
      來源:證券時報網作者:劉藝文2026-04-1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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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債逆回購這一稱呼將成為歷史。

      券商中國記者獲悉,近日,已有券商發布通知稱,將“國債逆回購”的正式規范業務名稱改為“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逆回購”。與此同時,記者注意到,包括中信證券APP、東方財富APP等在內的券商,已經將國債逆回購的名稱改成了通用回購逆回購。

      券商人士介紹,原國債逆回購是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的經典類型,只是過去市場以國債質押為主形成了俗稱,如今業務質押品范圍拓寬,囊括了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部分公司債等,因此名稱也隨之變化。不過投資者所關心的核心交易規則與操作方式等均未變。

      多家券商已行動

      4月16日,國金證券發布了《國債逆回購正式規范業務名稱為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的公告》。公告稱,根據滬深交易所《關于做好證券交易所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業務投資者教育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原市場俗稱的“國債逆回購”,正式規范統一業務名稱為“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簡稱“通用回購”業務。融出資金的交易為逆回購,即通用回購逆回購。

      公告表示,公司后續各類宣傳、交易系統及投教材料中將陸續不再使用“國債逆回購”等不規范名稱,統一規范為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通用回購、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逆回購、通用回購逆回購等規范名稱。

      國金證券稱,此次更名并非業務本質變更,而是交易所對業務名稱的標準化規范,核心是讓業務名稱更貼合實際交易內涵——該業務的質押品不局限于國債,質押品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政府支持債等利率債;符合中國結算質押券入庫標準的公司債、企業債、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等信用債及債券型基金。公司將嚴格遵照交易所要求規范業務名稱,后續也會持續為投資者解讀業務相關規則,保障投資者的交易合規與投資知情權。

      民生證券在4月10日發布了《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逆回購交易風險揭示書》。揭示書稱,為進一步做好滬深交易所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業務投資者教育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司在客戶開戶協議中增加了《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逆回購交易風險揭示書》,并于2026年4月11日正式啟用。新增普通投資者首次參與通用回購逆回購前,需簽署風險揭示書。請投資者知悉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充分知悉并了解相關業務風險事項、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知悉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民生證券表示,如投資者在公司已經開立滬深A股證券賬戶/封閉式基金賬戶,無需簽署《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逆回購交易風險揭示書》,但應充分閱讀并知曉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及風險事項。

      除此之外,記者注意到,還有多家券商已在官網發布了《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業務逆回購委托協議書》。更有多家券商在APP上已經完成了國債逆回購的更名工作。

      明確監管要求與整改時限

      據悉,今年2月,滬深交易所發布專項通知,針對通用質押式回購業務投資者教育和宣傳工作中存在的描述不準確、風險提示不充分等問題,明確監管要求與整改時限。

      滬深交易所提出五方面統一規范:一是要求會員單位通過多種方式開展投教,幫助投資者熟悉業務規則、提示潛在風險;二是明確投教產品和宣傳材料需準確合規、通俗易懂,全面披露業務模式、擔保品范圍、風險特征、回購利率等關鍵信息,嚴禁欺詐、誤導、誘導行為,禁止承諾保本或保收益、夸大收益等表述;三是強調投資者參與業務前,會員單位需充分提示風險,引導投資者獨立判斷、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簽署委托協議時需督促投資者仔細閱讀文件內容;四是要求會員單位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開展投教內容、宣傳渠道、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自查,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問題整改;五是明確交易所將開展監督檢查,對自查整改不到位、存在違規誘導行為的會員單位,將采取相應自律管理措施。

      2022年1月27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業務指引第2號——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對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進行了如下規定: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指資金融入方將符合要求的債券申報質押,以相應折算率計算出的質押券價值為融資額度進行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后返還資金的同時解除債券質押的交易。出質債券并融入資金的交易方為正回購方,融出資金的交易方為逆回購方。

      據悉,逆回購方參與者無資質類限制,一般投資者均可參與,隸屬于經紀業務模式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往俗稱為“國債逆回購”。

      排版:劉珺宇

      校對:高源

      責任編輯: 高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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