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錦心繡口】
對發行承銷市場的利益輸送等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從嚴懲處,為市場營造風清氣正氛圍。
熊錦秋
9月28日滬深證交所發布《發行承銷違規行為監管(試行)》的相關指引(下稱《監管指引》),通過明確發行承銷各環節各類違規情形及懲處標準,落實發行承銷“全鏈條問責”。筆者認為,應針對發行承銷環節中的最核心問題,強化監管執法。
滬深證交所《監管指引》內容大致相同,其中圍繞證券公司內部制度流程建設及履行、發行人路演推介、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撰寫及管理、詢價定價、配售、信息披露、工作底稿管理等發行承銷各業務環節,分別明確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的標準。
在發行路演、詢價定價、投資者參與證券發行三個環節,《監管指引》均明確了“進行合謀報價、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的違規情形,并按情節較輕、情節較為嚴重、情節嚴重三種情況,分別規定懲處條款。
在筆者看來,合謀報價、利益輸送或謀取其他不當利益,正是證券發行承銷市場危害最大、最為核心關鍵的問題。如果證券發行承銷各環節的各類主體,都能以一個真正的市場主體獨立思考和運作,而非相關主體執行人員因貪圖個人利益導致動作變形,那么證券發行市場將成為一個真正的市場、而不是抽離價格發現功能的虛假市場。
比如,目前網下詢價對象,主要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其中基金公司又或是最重要主體;縱然網下投資者可能具有較強定價能力,但如果相關主體執行人員為了從發行人、承銷商那里獲取個人私利,詢價出價就可能偏離自身對證券原有估值,形成利益輸送。
另外,網下投資者為了以自己滿意的價格、且能較大概率獲得配售,可能進行合謀報價,包括打探其他網下投資者報價信息、泄露自己報價信息、協商報價等,這也將導致證券發行價格失真、發行市場扭曲。
針對證券發行承銷的關鍵核心問題,加強監管執法力度,是引導證券發行市場納入成熟健康發展軌道的必然要求。滬深證交所的《監管指引》,主要是從證交所角度,對發行各環節的違規行為予以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最嚴重的懲戒,也還只是“一定時期不接受相關主體提出的發行申請等文件”等紀律處分,這或是證交所層面所能做出的懲戒極限。但證交所認定的證券發行承銷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對此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才能構成足夠震懾。
目前《證券法》對證券發行承銷中的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尚無針對性的行政處罰條款,這并不表明就無法行政處罰。事實上,網下投資者往往屬于受人之托的投資者,他們還受到一些專門的法律法規約束,比如公募基金公司受《基金法》約束,其中第19條規定,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監高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第122條對違反該條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條款。
對證券發行承銷中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也很重要。刑法第185條規定“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商業銀行、證交所、期交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可對單位予以刑事罰金,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資本市場存在的一些利益輸送行為,很可能構成該罪。
按規定,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就達到“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筆者認為,若網下投資者運用受托資產在證券發行承銷環節故意過高報價輸送利益、并最終獲得30萬元以上配售,或構成該罪。
對發行承銷市場的利益輸送等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從嚴懲處,為市場營造風清氣正氛圍。
(作者系資本市場資深研究人士)
本報專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