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26年1月1日澳門新《投資基金法》正式生效,澳門基金業正從制度設計加速走向實質運營,目前首只私募基金也已落地。
近期,澳門金融管理局為把握新的《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新法”)生效的契機,正持續加強澳門金融市場環境和相關配套措施的對外宣介工作,進一步吸引具資質及規模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落戶澳門。
日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簡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聯合主辦的“澳門投資基金業的發展優勢與機遇推介會”在合作區舉行。活動邀請了澳門業界及有意落戶澳門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分別就跨境投資基金業務的發展機遇、在澳門展業的優勢和機遇等內容進行分享。
受訪者表示,新法在監管路徑、產品結構、稅務優惠三方面的突破性改革,將進一步增強澳門投資基金市場的整體吸引力和競爭力。
填補私募制度空白
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廳高級主任賴文華指出,此次修法的核心在于“清障”與“建制”。一方面,新法移除了可能對澳門基金行業發展產生障礙之處。如公募基金首次募資時,刪除最低投資者數目及募資金額,也刪除了征收監察費等;另一方面,新法擴大了基金公司業務范圍,由過去的單一基金管理增加基金銷售、投資及財富咨詢等,獲許可后亦可進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
新法廢除了“至少30名投資者”及“最低1000萬澳門元”募集門檻。對此,澳門經濟學會副秘書長黃遠輝向南方財經記者表示,新法最顯著的變革在于系統性引入了與國際接軌的私募基金制度,填補了澳門長期存在的制度空白。過往的硬性門檻主要基于市場發展初期的審慎考量,隨著全球資產管理市場逐步以專業投資者為主,多數成熟市場已將監管重點轉向信息披露、持續監控及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新法取消相關數字門檻,更接近國際通行做法,風險控制并未消失,而是轉移至管理人責任、運作透明度及監管持續性等層面。
賴文華介紹,新法允許在澳設立投資基金采取合同式基金、集體投資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三種形式。這一架構與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地的主流私募股權基金結構一致,為吸引國際資本提供了制度便利。在運作模式上,新法認可傘型基金、主聯基金及基金中的基金等多樣化結構。
此外,澳門《投資基金法》確立了公募與私募基金差異化的監管路徑,這是其核心創新之一。
賴文華進一步解釋,按照基金募集方式,公募基金針對零售投資者,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許可,并符合嚴格的治理及信息披露標準,該類基金可通過公開渠道募集資金。而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渠道,以合格投資者為對象,享受較寬松的監管制度,該類基金僅須向監管機構作出通知,且獲豁免委任托管人。
新法還取消了募資硬性限制和簡化監管流程,這讓中小型基金管理公司更容易發起公募基金,并直接降低基金設立與運營成本,提升資金使用效率。同時,能大幅縮短產品落地周期,吸引海內外基金機構快速布局澳門市場。
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秘書長潘愛儀表示,新實施的《投資基金法》為基金設立方提供了涵蓋不同類型、不同架構的多元產品選擇,相信有助于推動上市基金實現多元化發展。她指出,簡化流程、減少限制有利于提升基金運作的靈活。同時,新法建立了完整的基金中央登記注冊制度,保障交易可追溯性與透明度。疊加多維度稅務優惠政策及適用范圍的擴大,將進一步增強澳門投資基金市場的整體吸引力。
“過去一直有內地及海外投資者希望在澳門設立基金,但受限于當時法律制度尚未完善。”潘愛儀表示,此次新法的實施,充分回應了市場訴求,推動澳門投資基金制度的現代化發展。在基金設立、運作及監管方面引進了更完整的法律體系,并參考國際及鄰近地區的做法,進行多元化,涵蓋不同類型及架構的基金,為有意在澳門設立基金的公司提供了更多選擇。
普華永道澳門主管合伙人李政立認為,參考鄰近地區的成熟規定,新法顯著擴大了投資基金必須披露的信息范圍。例如在基金說明書中,新增須披露基金所面臨的風險因素及風險程度、基金財產的估值方法、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事規則,以及進行關聯交易的政策等。在基金資料概要中,新增須披露基金的風險因素與風險程度、明確的風險警示,以及基金運作相關的全部費用等。
他在接受南方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立場比較明確,不會為了追求發展而犧牲穩健。所有市場發展與創新,都須在安全、穩妥的治理框架下有序推進。
推出稅務優惠“組合拳”
除了法律制度層面的突破,澳門特區政府還從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產品、投資者三個維度推出一套稅務優惠“組合拳”,全方位降低行業成本,提升澳門投資基金市場的整體吸引力。
根據日前通過的《2026年財政預算案》,澳門特區政府推出兩項針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優惠:一是豁免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得業績報酬的所得補充稅;二是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許可業務收入(如管理費)適用5%的優惠稅率。
與此同時,根據新《投資基金法》的配套規定,基金本身不納入普通稅納稅對象,投資者投資基金所獲回報也無需計稅。
這意味著,在澳門設立和投資基金,從管理人、產品到投資者三個層面均可享受顯著的稅收紅利,形成覆蓋全鏈條的競爭優勢。
李政立指出,該稅務優惠措施,參考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兩地的成熟政策,但更具競爭力。相較中國香港的8.25%以及新加坡的8%或10%同類稅率,澳門提供的5%優惠稅率具備明顯優勢,有助增強對跨國企業設立區域財資中心的吸引力。
不過,這兩項政策均設有實質性運營要求,例如企業財資中心須在澳聘用至少3名本地居民,并且全年營運費用不低于150萬澳門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亦有類似的本地雇傭與營運支出要求。
普華永道澳門稅務及商業咨詢合伙人劉慧蘭表示,享受這項稅收優惠有一個硬性條件:企業必須“只在澳門做財資業務”。這就意味著,跨國公司如果想吃這塊“免稅蛋糕”,就需要單獨在澳門注冊一個獨立的公司,把資金管理業務都搬到這里來做。但從實際操作來看,這樣做會帶來一些“隱形成本”,比如公司的管理架構會變得更復雜。這和許多跨國企業追求的“精簡架構、高效運作”目標可能背道而馳。因此,企業在決定是否要申請這項優惠時,不能光看稅務上的“甜頭”,還得權衡背后帶來的管理負擔。
獨特優勢:葡語平臺及本地資本
值得一提的是,新法為澳門提供了對接國際與連接內地的雙重制度工具,引入了“基金遷冊制度”,允許境外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基金在保留其法人資格和所有合同連續性的前提下,將注冊地遷移至澳門。
李政立認為,除稅收優惠外,國際基金在選擇遷冊地時,還會重點評估兩個與澳門高度相關的關鍵優勢。一個是獨特的戰略定位與市場準入,澳門作為“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臺”,提供了一條直達葡語國家市場的獨特渠道。其次是充裕的本地資本與政府引導,澳門擁有豐厚的財政儲備與活躍的私人資本,這在“籌資端”構成了顯著優勢。數據顯示,澳門財富管理客戶超55萬戶,高凈值客戶達12.1萬戶,退休基金規模突破500億澳門元,居民投資需求向多元化、年輕化轉型,為行業發展注入強勁動能。特區政府正積極推動設立政府引導基金,通過“以資引資”的方式,吸引國際基金共同投資重點產業,這為基金提供了寶貴的本地錨定資本和清晰的產業協同機會。
黃遠輝從更宏觀的視角進行了闡釋。他認為,制度層面的“同質化”在區域金融競爭中難以避免,真正的比較優勢往往來自整體制度定位與區域角色。此外,若未來形成“澳門法律主體+橫琴產業落地”的協同模式,基金可在法律架構與實體運作之間形成分工互補。因此,他認為,與其全面競爭,不如在特定區域發展、產業升級或跨境合作領域形成專業化定位,通過精準定位建立辨識度,這或較有助于形成“人無我有”的特色。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善文稱,澳門特區政府近年從法律、監管和稅務等方面持續發力。隨著今年《投資基金法》和相關配套的正式生效,將有力促進澳門與外地基金市場的監管接軌和對接聯通,為投資基金業創造更理想的營商環境,配合特區政府推出具競爭力的稅務優惠措施,有望吸引更多外地機構參與澳門投資基金市場。
新《投資基金法》的政策紅利持續釋放。據南方財經記者不完全統計,新法生效短短兩月多,已吸引多家境內外機構搶先布局。目前,澳門國際銀行、易方達及深創投等機構已相繼獲批設立持牌基金管理公司,成為本輪政策開放的首批入局者。
其中,澳門國際銀行于1月22日成功發行首只“固收+”策略私募基金。這是自2026年1月1日新法正式生效以來,澳門市場落地的首只私募基金。澳門國際銀行表示,自去年取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資格后,該行積極籌備產品發行,此次基金的成功設立,不僅豐富了澳門本地金融產品的供給類型,也標志著澳門私募基金行業從制度建設進入業務落地的新階段,為本地基金生態圈建設提供了重要的實踐范例。
李政立認為,從完善的法律文本到建立起穩固的市場信心,其關鍵在于將制度優勢轉化為可見的成功實踐。目前,包括法律實務、金融基建、專業人才在內的全方位配套澳門仍在持續建設與優化中。當務之急是特區政府與業界攜手,通過系統性的推廣和持續引進具有標桿意義的成功案例,向國際社會清晰展示澳門的平臺價值與商業潛力,從而逐步積累聲譽、贏得信任。
黃遠輝指出,法律改革之后通常會進入一段實務磨合期,監管細則的明確程度、案例操作經驗的積累,以及市場對制度理解的深化,都需要時間。此外,專業人才與服務能力的培養亦屬長期工程,需逐步形成穩定團隊與經驗。市場信心的建立往往來自具代表性的成功案例,一旦出現較成熟的范例,外界對澳門市場的認識與接受度亦會隨之提升。
(作者: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田靜,實習生張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