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十分關心的貸款利息抵扣增值稅“落空”,但這一改革趨勢并未改變。
今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明確,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貸款服務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暫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這意味著與此前一樣,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依然不能抵稅。但與此前官方披露的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出臺的《條例》有一些變化。
與《條例》(征求意見稿)相比,貸款服務的利息支出等不得抵稅的表述中,多了個“暫”字。而且《條例》還增加一句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研究和評估購進貸款服務利息及相關費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政策執行效果。
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訴第一財經,這一變化意味著國家只是暫時不允許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支出抵稅,但后續會評估研究,適當的時候把貸款利息等納入增值稅進項抵扣。
增值稅是中國第一大稅種,年收入規模已超6萬億元,目前中國增值稅實現對貨物和服務的全覆蓋,建立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框架。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田志偉告訴第一財經,增值稅最大的特點是對增加值征稅,我國為實現這一目的規定增值稅應納稅額等于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但營業稅改增值稅以來,我國金融企業雖然也繳納增值稅,但其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企業取得貸款服務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這不僅增加了企業的貸款成本,也阻斷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與增值稅只對增加值征稅的稅收中性原則不匹配。事實上造成了增值稅的重復征稅現象。
“之所以出現這一問題,主要是因為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是一項世界性的難題,這是因為金融業的業務形式過于復雜,很多發達國家為規避這一問題,直接將金融業排除在了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之外。”田志偉說。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訴第一財經,中國是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最廣泛、最徹底的國家,對貸款服務按照一般計稅方法來征稅。不過企業從金融機構購買的貸款服務支付的利息等費用,則不被允許抵扣。比如假設企業貸款利息為100萬元,按照6%稅率計算,這里的貸款利息進項稅額為6萬元,這6萬元目前是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這顯然導致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會加重相關企業負擔,并由于行業企業對貸款需求不同,貸款利息等不能抵扣造成行業間稅負不公平。
正是如此,一些企業對貸款利息等納入抵稅范圍充滿期待。而增值稅法中在列出的不得抵稅相關表述中,并不涉及貸款利息等,一度讓企業對貸款利息等抵稅充滿想象空間。但去年8月份《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貸款利息等不得抵稅,又讓企業這一期待“落空”。但最終正式出臺的《條例》相關表述較為溫和,貸款利息等暫不得抵稅,且后續適時對此政策進行研究評估。
施正文表示,這意味著貸款利息等不得抵稅只是短期、階段性情況,后續將會評估其對增值稅制度運行、企業影響、財政收入影響等,長遠來看條件具備時會逐步允許貸款利息等抵稅,這給企業釋放了積極信號。
田志偉表示,我國在不斷探索怎樣在不阻斷增值稅抵扣鏈條、不破壞增值稅的中性特點的基礎上,完善金融業的增值稅制度。此次調整其實就是為后期金融業的增值稅改革留下了一種可能性。如果制度探索成功、時機成熟、征管條件具備,未來可能存在對貸款服務抵扣進項稅的可能性。
葛玉御表示,有部分專家認為,存款利息不征稅,貸款利息就不應該抵稅。但其實存款利息不征稅的范圍有限,而且去年8月8日以后,國債、地方債、金融債利息都恢復征稅了,這就為完善抵扣鏈條做好了準備,貸款利息進項稅額抵扣從邏輯上來說可行。
“但考慮到貸款利息等納入抵扣對財政收入的沖擊,未來這一改革分行業、分階段推進比較合適比如鼓勵扶持制造業發展,可以優先考慮制造業的貸款利息進項稅額納入抵扣,進項抵扣比例不一定要100%,也可以是60%,甚至30%起步,根據財政收入情況逐步實現抵扣。同時也要嚴厲打擊企業等利用貸款利息進項抵扣避稅的行為。”葛玉御說。
施正文也認為,未來貸款利息等抵稅改革應漸進式推進,可對一些行業、企業先行試點允許扣除,且給予一定比例扣除,最終條件具備時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及扣除比重。
田志偉建議,可以考慮對國家重點支持的行業中一些信譽良好的企業出臺暫時性政策,允許其抵扣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
由于增值稅法已經將貸款利息抵稅等授予國務院規定。施正文表示,未來這一改革推進只需要國務院修訂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即可,而不用修法,改革將更加靈活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