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與家庭結構變遷,心智障礙者、失能失智老人、無子女或獨居老人等特殊需要人群的長期照護與財產保障問題日益凸顯。
傳統服務于高凈值人群財富管理與傳承的信托正悄然轉向更廣闊的民生保障領域。2023年,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以下簡稱《三分類通知》),將信托業務根據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財產管理內容,分為三大類共25個業務品種,正式提出“特殊需要信托”的概念,將其列為財富管理服務信托七大業務品種之一,為其規范化發展打開制度之門。
近期,北京城市副中心探索的“特殊需要信托+意定監護”融合模式,為破解獨居老人“無人可托”困境提供了微觀樣本。
信托機制提供特殊養老方案
特殊人群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心智障礙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殘障人員、失能失智老人等群體。
根據民政部相關數據,截至2024年11月,我國失能老年人約3500萬,占全體老年人的11.6%。另外,據測算,到2035年,我國失能老年人將達到4600萬。另外,根據中國殘聯相關統計數據及估算,我國心智障礙者(包括智力發育遲緩、唐氏綜合征、孤獨癥譜系人群、部分腦癱等發展障礙人群)大約有1200萬至2000萬人。
面對數量龐大的特殊人群,如何為其安排未來已經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近期,北京城市副中心通過一例“特殊需要信托+意定監護”相結合的養老解決方案,為特殊人群的養老照護提供新的實踐樣本。
72歲的獨居退休醫生秦女士(化名)通過一系列金融和法律安排,將信托公司與監護組織的專業服務整合為系統性方案,嘗試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構建起一張覆蓋緊急醫療、長期照護與身后事的安心保障網。
在這一實踐方案中,秦女士選擇了中國外貿信托有限公司作為信托受托人,將其一部分資產置入信托,讓信托公司進行獨立、安全的專業化管理,并嚴格按約定支付各項養老費用。
“信托就像一道‘金融防火墻’,確保養老資金專項用于委托人的養老目的,從制度上防止了被其他人挪用、侵占的風險。”中國外貿信托特殊資產服務信托部總經理王張悅解釋道,“同時,這筆資金與信托公司自身資產相隔離,信托公司的運營風險不會波及老人的養老資金安全。”
“這種設計著眼于實現‘管錢’與‘管事’的分離與制衡。”北京市通州區區長助理、政府特聘專家林巍表示,“信托保障資金的獨立與安全,監護則確保關鍵時刻有人有法律身份依法負責。兩者結合,目標是構建一個即便沒有近親屬在場,也能讓老人獲得及時救治與妥善照護的保障機制。”
精準滿足受益人生活需求
據了解,特殊需要信托并非全新概念,但在中國直至2023年《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出臺,特殊需要信托才正式被納入監管分類體系。
《三分類通知》將信托業務根據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財產管理內容,分為三大類共25個業務品種,明確特殊需要信托為“財富管理服務信托”下的業務品種之一。
根據規定,特殊需要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托,以滿足和服務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這一制度定位,標志著信托功能從“增值”向“保障”的關鍵轉向。
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會長任自力指出,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是我國殘障人士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中最短的短板、最需要補上來的短板,推動中國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構建和不斷完善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中國殘障人士事業發展的戰略部署的重大行動。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起草組成員蔡概還認為,當前我國失能失智的特殊需要人群多達數千萬,信托對于這些人群的生活保障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解決方案,即特殊需要信托。引入信托機制為特殊需要人群服務,它發揮的不是理財、保值增值的功能,而主要是運用信托制度的“資產隔離”功能,讓信托跨越時空,精準結出委托人期待的果實,并在對的季節將果實送到對的人手中。
頂層設計仍待完善
盡管存在大量社會需求,但特殊需要信托仍處發展初期,面臨多重制約,其進一步發展亟需頂層制度協同。
首先是稅收瓶頸突出。據了解,在通州區政府與國投泰康信托合作落地的北京市首個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案例中,一位70歲的通州母親為孤獨癥患者兒子設立特殊需要信托,其信托財產(房產)受讓環節契稅稅率高于個人直接持有稅率,持有階段每年需額外繳納房產稅,且未來處置房產時,即使是“住滿5年的唯一住房”,房產升值部分的所得稅率仍然高達20%。
中國政法大學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趙廉慧教授則指出,特殊需要信托的實質是家庭自助解決社會問題,是通過信托向特殊人士的贈與。現有的繼承或者贈與,只需要很少的稅收負擔。設立信托沒有減少政府的稅源,所以不應增加特需家庭的稅負。
其次是治理風險。特殊需要信托常與意定監護、委托代理等法律工具結合使用,但各方權責邊界、銜接程序仍需細化。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理事楊祥指出,此類信托多為私益信托,公權力介入有限,若設計不當,易在委托人身后陷入治理僵局,損害受益人權益。因此,特殊需要信托設立之初,就必須考慮到最壞的可能性。應嵌入保護人及繼任保護人、監察人及繼任監察人、多受托人或繼任受托人,并在監護人、受托人、保護人及監察人之間做好明確的分工、制約與平衡。
另外,跨行業協同與生態缺失也制約特殊需要信托的發展。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張楊以特殊需要信托制度較為發達的日本為例表示,日本介護制度較為發達,介護費用的絕大部分不需要個人承擔,通過規范、細致的介護,促進了用戶放心選擇特殊需要信托。
華鑫信托首席經濟學家、中國信托業協會特約研究員袁田指出,特殊需要信托可持續發展的起點是準確識別客戶和了解客戶需求,借鑒域外實踐,應綜合考慮成年監護和特殊需要信托的客群特征及功能差異,形成差異化的制度設計和協同機制,建議結合國內實踐經驗持續開展系統研究,制定特殊需要信托業務指南和自律規范。
張楊表示,我國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前景非常光明,但目前還在發展過程中,除信托制度本身的完善外,還需要我國在稅收、介護等方面不斷完善頂層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