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時報記者 吳少龍
注冊制改革為科技創新企業暢通了進入資本市場的通道,越來越多科創企業踏上IPO闖關之路。然而,在這一關鍵進程中,以專利侵權為名義的惡意訴訟正成為部分主體干擾上市、打壓競爭的“利器”。
公開報道顯示,正處于IPO輔導階段的宇樹科技,遭到非同業企業發起的專利侵權惡意訴訟;靈鴿科技此前從“新三板”轉板北交所的關鍵時期,被商業競爭對手提起惡意訴訟,導致上市進程被迫中止。這些案例并非孤例,企業IPO期間已成為專利惡意訴訟的高頻爆發點,不僅導致企業上市審核中止、估值波動,更讓部分中小企業因訴訟成本高企而被迫折戟IPO,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與科技創新生態。
記者注意到,這一亂象也成為2026年全國兩會關注的焦點,代表委員紛紛建言獻策,司法機關、監管層亦重拳出擊,一場針對專利惡意訴訟的全鏈條治理正在展開,為科創企業上市保駕護航。
跨界索賠、反復變臉 專利碰瓷瞄準IPO關鍵期
“其行為可謂既精心算計、又反復無常。”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露韋美公司與宇樹科技專利侵權糾紛的終審判決中,對原告的行為作出嚴厲譴責。這起典型的專利惡意訴訟案,撕開了部分主體借維權之名行圍獵IPO之實的遮羞布。
作為杭州“六小龍”之一,宇樹科技正處于IPO輔導的關鍵階段,而起訴其專利侵權的露韋美,是一家與機器人領域毫無關聯的日化企業,既未生產銷售涉案專利相關產品,經營范圍也不涉及該專利技術。值得注意的是,露韋美在受讓涉案專利僅5日后,便火速對宇樹科技提起訴訟。
在索賠金額上,露韋美的操作更是令人費解。一審時,其聲稱宇樹科技侵權獲利數千萬元,卻僅提出500元的索賠要求;二審階段,先主張先行賠償8000萬元,在庭審詢問結束次日,又書面將索賠金額回調至500元,前后反差巨大。最終,最高法駁回露韋美全部上訴,認定其主張的侵權事實缺乏依據。
宇樹科技的遭遇并非個例。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公開披露的靈鴿科技一案顯示,某行業頭部企業在競爭對手北交所上市申請受理后,以權利基礎不穩定的專利發起2300萬元索賠訴訟,導致公司上市進程中止。
科技創新企業在資本運作關鍵期面臨訴訟這一現象也引起今年兩會代表委員的關注。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評估咨詢集團董事長樊蕓調研發現,某公司具備完備的裝備技術、工程技術、工藝裝備技術、工藝技術以及工藝配置,是具備典型自主可控技術的中國企業,然而,該企業在遞交科創板IPO申請的過程中,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包括公司在IPO過程中遭到惡意“舉報”、敵意“打壓”,導致IPO舉步維艱。該公司二輪問詢回復尚未正式掛網披露,上市審核處于停滯狀態。
企查查統計數據顯示,自2025年以來,累計共有53家企業在IPO期間涉及司法案件,共計133件,其中,涉及行業競爭、發明專利等案件數量達10件。
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知識產權部負責人張嵩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類訴訟在實踐中已不少見,是典型的“以訴促談,以訴謀利”的商業策略的濫用,訴訟的核心目的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維權,而是利用IPO階段企業對訴訟風險“零容忍”的脆弱性,通過訴訟制造不確定性,以達到拖延上市進程、迫使企業支付高額和解費,或直接打擊競爭對手的目的。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在實踐中多為專利侵權訴訟,但除此之外還可能包括專利權屬糾紛、商業秘密侵權訴訟、商標侵權或其它不正當競爭訴訟等。”張嵩表示,這些類型的共同特點是,直接沖擊企業包括技術、品牌在內的核心資產或運營合法性,影響發審委及投資者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資產獨立性等的判斷,由此實現其惡意目的。
三重認定標準明晰 司法重拳規制惡意訴訟
為何專利惡意訴訟會瞄準IPO企業?業內人士指出,規制難點核心在于“惡意”的界定,而隨著宇樹科技、靈鴿科技等典型案例的判決落地,法院已形成清晰的三重認定標準,為司法實踐中識別和規制專利惡意訴訟提供了明確指引。
權利基礎是否穩定,是認定惡意訴訟的首要前提。露韋美所持涉案專利雖處于有效狀態,但宇樹科技兩次對其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且該專利經轉讓后短期內即被用于訴訟,權利穩定性存疑;靈鴿科技案中,原告刻意隱瞞專利評價報告顯示該專利“不具備創造性”的關鍵事實,其權利基礎明顯薄弱。法院認為,以權利基礎不穩定的專利發起訴訟,本身就違背了知識產權維權的初衷。
訴訟目的是否正當,是判斷惡意的核心要件。此類惡意訴訟的顯著特征,是原告精準選擇目標企業上市輔導、審核、轉板等關鍵節點起訴,且索賠金額與實際侵權規模嚴重不符。露韋美8000萬元驟降至500元的索賠額,靈鴿科技案中原告2300萬元的索賠遠超被告同期營收規模,均凸顯了索賠的非合理性。此外,原告還存在規避訴訟費、反復訴訟等明顯干擾企業正常經營的行為。
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惡意,是認定的重要補充。靈鴿科技案的原告此前曾針對多家競爭對手發起類似的專利索賠訴訟,行為具有明顯的重復性和針對性。這種持續性的惡意行為,成為法院認定其濫用訴權的重要依據。
“最高法在宇樹科技案中不僅‘就事論事’地從法律和技術角度做出了是否侵權的認定,還在判決書中明確對原告提出批評,這代表了司法層面對此類濫用訴權、干擾正常市場秩序行為的否定性評價,釋放了加強規制的強烈信號。”張嵩稱。
張嵩認為,惡意專利訴訟對擬上市企業、資本市場秩序、科技創新生態等造成嚴重的實質危害。具體來看,對于擬上市企業來說,可能直接導致其上市進程暫停或終止、產生巨額應對成本、商譽受損、打亂融資與發展規劃,甚至導致一個代表性的科技項目就此流產;對于資本市場秩序來說,會破壞市場公平性,扭曲IPO作為資源優化配置渠道的功能,損害投資者信心;對于科技創新生態來說,可能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激勵,迫使企業將有限的資源用于防御性訴訟而非研發創新,直接或間接扼殺創新活力。
全鏈條治理體系加速構建
專利惡意訴訟對科技創新和資本市場秩序的雙重破壞,引發市場的高度關注。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代表委員紛紛建議,呼吁從制度層面破解這一難題。與此同時,司法機關與監管層也同步行動,打出規制組合拳,加速構建全鏈條治理體系。
“規制專利惡意訴訟,就是守護新質生產力的火種,就是護航關鍵核心領域高質量發展。”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賈宇在今年兩會期間提交專項建議,直指專利惡意訴訟的痛點,提出具體治理舉措:構建跨部門聯動執法機制、探索建立專利權信用評價體系、建立專利權數據查詢庫、制定和完善行業自治規范。他表示,規制專利惡意訴訟,關鍵在于把握“懲惡”與“護權”的平衡,既不縱容惡意訴訟擾亂市場,也不忽視正當維權訴求,從而為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劃定法治軌道,以協同共治護航新質生產力蓬勃發展。
樊蕓建議,檢察院、法院應針對破壞企業上市營商環境、證券市場法治環境的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監管層早已未雨綢繆、主動施策。2025年5月15日,最高法與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嚴格公正執法司法 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為規制專利惡意訴訟劃出明確紅線,明確對惡意制造訴訟案件、刻意阻斷發行上市審核流程的行為,將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主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以剛性約束讓惡意訴訟者付出沉重代價,從司法與監管層面筑牢資本市場公平競爭的防線。
張嵩認為,科技企業本身要有足夠的法律意識,在企業創辦初期就足夠重視各種法律風險,例如創業者自身、招聘員工的競業限制或職務發明風險;企業技術研發過程中的數據合規風險;自身商標、專利、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的布局及時性、合理性;對他人,尤其是領域內競爭對手知識產權的侵權風險;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法律合規風險等。
其中,對于知識產權類法律風險,張嵩建議可以從以下方面做好防范,提前構建防火墻。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在啟動IPO前,聘請專業團隊對自身核心專利、商標、技術秘密等進行全面“體檢”,評估穩定性、權屬清晰度及潛在侵權風險,提前掃雷;建立預警及快速響應機制,監控競爭對手及潛在非專利實施主體的專利動態與訴訟歷史。一旦在IPO期間遭遇訴訟,應迅速評估,果斷采取法律行動,并同步與監管機構保持透明溝通,說明訴訟性質與影響。善用司法工具,對惡意訴訟人及時啟動反制措施。“要將知識產權風險管控作為IPO籌備的核心組成部分而非附屬事項,變被動應對為主動管理。”張嵩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