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理財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明確從公司治理、資管能力、風險管理、信息披露、投資者權益保護和信息科技六個維度對理財公司進行監管評級;評級結果將分為1—6級和S級,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截至2025年12月末,全國32家理財公司存續理財產品規模30.7萬億元,占市場全部理財產品33.3萬億元的92%。
“理財公司經過六年多發展,規范轉型取得積極成效,已成為我國資產管理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應看到,部分機構存在發展定位需進一步明確、專業投資能力有待提高、凈值化轉型仍需深化、風險管控不夠完善等問題。”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稱。
因此,本次《辦法》將發揮評級“指揮棒”作用,督促理財公司樹立審慎穩健的經營理念,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
具體來看,《辦法》設置了公司治理、資管能力、風險管理、信息披露、投資者權益保護和信息科技六大評級模塊,分值權重分別為10%、25%、25%、15%、15%和10%,并針對性設置加分項、扣分項、級別調整因素,對理財公司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進行綜合評價。
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據《辦法》,評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1級,80分(含)至90分為2級,70分(含)至80分為3級,60分(含)至70分為4級,50分(含)至60分為5級,低于50分為6級。
“監管評級結果是監管部門配置監管資源、開展市場準入、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上述負責人表示,1、2級理財公司經營穩健、風險狀況較好,監管上以非現場和常規監管為主,優先支持開展養老理財等創新試點類業務;3、4級理財公司存在一定或較多風險問題,監管上需加強重點領域監管,采取必要糾正措施,控制增量風險,壓降存量風險,防范風險擴散;5、6級理財公司存在嚴重風險問題,監管上需實時跟蹤風險變化情況,從嚴限制和化解高風險業務,有序實施風險處置或市場退出;S級理財公司為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理財公司,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辦法》強調,理財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工作使用。理財公司應當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提供,不得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校對: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