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創業板改革“關鍵一躍”
創業板改革迎來關鍵一躍。
4月10日,《關于深化創業板改革 更好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正式發布。
此次改革聚焦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投資端全鏈條優化,以更包容的制度支持高成長、強研發企業登陸資本市場。
這次改革不僅是對創業板生態的重塑,更是資本市場精準對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改革將進一步引導資本流向新質生產力領域,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深度融合,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更強資本動力。
伴隨4月10日《關于深化創業板改革 更好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創業板意見》)及其配套措施的出臺,創業板改革再向縱深推進。
其中,地方政府推送信息機制具體如何運作,背后有何深意?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了來自高校、券商投行的多位業內人士,力圖勾勒出地方政府推送信息機制的全景圖。
“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良性互動,提升識別效率
簡單來說,地方政府推送信息機制是企業申請發行上市輔導備案后、申報發行上市前,地方政府可基于已掌握的企業情況,匯總形成推送信息,向深交所推送并抄送證監會。
值得注意的是,這與A股市場發展初期實行的審批制有根本區別,并不是走回行政審批的老路子,其背后意義顯著。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院長、博雅特聘教授田軒評價道:試點地方政府推送擬上市企業信息,是推動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的創新探索。地方政府熟悉本地產業生態與發展潛力,可精準識別符合國家戰略方向、成長性突出的優質企業,推送的信息可作為審核注冊參考,幫助監管部門更全面掌握企業情況,提升審核效率與質量。同時,該機制并非上市必備程序,不替代各方主體責任,企業仍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中介機構持續盡職履責,平衡了政府引導與市場自主之間的關系,確保改革在激發活力的同時守住風險底線。
廈門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主任、南強特聘教授姜富偉認為,這一機制體現了“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的思路。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企業的經營狀況、行業地位、合規情況等具有天然的信息優勢,通過推送企業信息,可以為審核機構提供有價值的參考維度,有助于提升優質企業的識別效率。
此外,田軒還指出,這一機制將有助于各地挖掘培育本土優質創新企業,推動各地依托自身產業優勢培育新質生產力,從而在區域協調發展中形成差異化競爭力。
審核標準統一,上市“速通卡”并不存在
哪些企業可能擁有推送信息資格?
標準非常明確,首先,該項試點的適用范圍為已申請發行上市輔導備案、擬按照創業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標準申報的企業。這意味著,地方政府推送信息僅適用于以創業板第三套、第四套上市標準申報的企業,而非所有創業板IPO企業。
其次,企業自身須滿足三大硬核條件:在當地注冊并持續經營不少于3年、符合新質生產力發展方向、不存在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行為等。
對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企業,不必著急,因為不被推送信息一樣可上市,獲得推送信息也并非拿到“速通卡”。
證監會和交易所的兩個明確很關鍵。
第一,地方政府推送信息僅作為審核注冊的參考,不作為企業發行上市的必備程序。對未經地方政府推送信息、擬按照創業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標準申報的企業,證監會和深交所仍按現有程序正常進行審核注冊。并且被推送信息的企業不會擠占其他企業上市通道。
第二,監管不會對被推送信息企業降低審核標準,也不會放松審核把關的要求。對被推送企業,由于已經提供了更充分的信息,審核中將簡化問詢,但并不會在審核流程、審核時限方面有特殊安排。
這也意味著,企業完全沒必要為了所謂的不掉隊,而刻意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深度捆綁。
對于存在相關顧慮的企業,姜富偉的三點建議可供參考。
第一,政策明確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是企業發行上市的必備程序,未經推送的企業仍按現有程序正常受理和審核,因此企業不存在“不推送就不能上市”的壓力。
第二,政策明確證監會、深交所、地方政府均不設置推送企業信息任務目標,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強制下級政府推送,不得要求企業將政府推送信息作為發行上市必備手續,從制度層面堵住了行政干預和尋租的空間。
第三,該機制本質上是信息協同而非行政審批,企業經營的獨立性受公司法和證券法保護,不會因推送機制而改變。
田軒同樣認為,政策已經明確地方政府推送信息僅作為審核注冊參考,不是發行上市必備程序,證監會、深交所和各級地方政府均不設置推送任務目標,不強制企業必須接受推送,未經推送的企業仍按正常程序審核注冊,企業可自主選擇是否參與地方推送,完全不影響其正常申報流程與審核進度。
不設置額度指標,把牢優質創新企業質量關
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設置額度限制,只要企業滿足推送的條件和標準,地方政府均可向證監會和深交所進行推送。
這會導致推送信息企業集中申報嗎?答案大概率是否定的。
首先,地方政府推送信息適用范圍有限,符合推送條件的企業有限。
一方面,地方政府推送信息并非適用于全部創業板企業,而是僅面向以第三套、第四套上市標準申報的創業板企業,主要服務未來產業和新興產業領域優質創新企業,能夠“夠得著”的企業數量不多。
另一方面,即使企業大致符合上述要求,也并不意味著滿足地方政府推送條件,企業自身還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其中最核心的三點是:在當地注冊并持續經營不少于3年、符合新質生產力發展方向、不存在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行為。
兩大因素疊加,使得符合地方政府推送信息標準的企業數量更加有限。
其次,市場猜測推送信息企業可能集中申報的一大前提是:地方政府存在很高的推送動力,高推送動力背后的核心則是新上市企業數量增加顯著利好政府KPI。實際上,這一看法只是舊有觀念的延續,隨著政策的調整,地方政府集中申報的可能性并不大。
最為關鍵的是,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對此,有投行保代評價道,這意味著新股IPO數量對地方政府的影響程度或將減弱,新上市企業數量或將與地方政府KPI逐步脫鉤。
從地方政府推送信息規則設置本身來看,地方政府的推送壓力不大。這些規則從“四個不”中清晰可見。
① 證監會和深交所不會對地方政府推送企業信息作任何形式的額度或指標設置;
② 地方政府不設置推送企業任務目標;
③ 不得強制下級政府推送;
④ 不得要求企業將政府推送信息作為發行上市必備手續。
“四個不”,使得地方政府“可以推送信息但壓力不大”,外加如今新上市企業數量對地方政府政績的影響已經弱化,地方政府自然不會為了推送信息而推送,大量推送信息企業集中申報的情況也便不復存在。
職責邊界清晰明確,壓實“看門人”責任
中介機構被視為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在企業IPO中發揮著重要的把關作用。如果企業獲得地方政府推送資格,中介機構的職責會否變化呢?
答案是否定的。
證監會和深交所明確表示,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代替發行人主體責任、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及保薦代表人等執業人員“看門人”責任,不代表對被推送企業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針對監管的這一表述,田軒解讀道,這說明地方政府推送機制下中介機構的專業判斷與盡職調查義務仍未獲得任何豁免,中介機構仍須獨立、審慎開展盡職調查,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核心精力仍將聚焦于項目本身的專業判斷,不應向政府關系維護等方向轉變。
姜富偉同樣認為,中介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仍然體現在盡職調查、合規判斷和價值發現上,這些不會因多了一個信息渠道而改變。與此同時,政策明確壓實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看門人”責任,加強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這恰恰強化了專業邏輯的主導地位,而非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