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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板改革推動投行向“價值發現型”中介轉型
      來源:證券日報作者:李文2026-04-1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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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今日視點:創業板改革推動投行向“價值發現型”中介轉型)

      資本市場加速向“新”而行。2026年4月10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深化創業板改革更好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創業板意見》)。

      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金融中介,券商投行在本輪改革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同時,創業板改革也將倒逼投行從通道型承銷商向價值發現型中介加速轉型。具體來看,這場改革可從三個方面深刻重塑行業生態。

      第一,制度包容性顯著提升,推動投行向綜合金融服務商躍遷。此次創業板改革的核心在于提升制度包容性與適應性,精準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其中最受關注的舉措,是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更好地支持具備高成長潛力與突出創新能力的優質企業發展。此外,《創業板意見》還提出,“完善融資并購制度”“推出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等。

      對券商投行而言,再融資、并購等業務線均有望受益。針對未盈利企業的強制跟投安排,進一步拓寬了“投行資本化”的收益渠道,豐富投行盈利增長點。

      此外,創業板改革從發行端和投資端兩方面進行制度優化,推動投行向綜合金融服務商躍遷。投資端引入做市商制度、優化大宗交易機制、推出ETF盤后固定價格交易等舉措,有利于打造投融資兩端相互協調的正向循環。券商投行的業務“版圖”將從傳統的承銷保薦,延伸至做市、ETF產品開發、衍生品等綜合業務領域,這種“投行+投資+交易”的綜合化布局,將成為其業績增長的新引擎。

      第二,執業標準升級,推動投行向價值發現型中介轉型。創業板改革在拓寬融資渠道的同時,也對券商投行的產業研究、估值定價、客戶服務等綜合能力提出更高標準。

      創業板第四套標準面向的企業,無論是新興產業領域的高成長企業,還是未來產業領域的重研發企業,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大、收入起點低、價值躍升快等特點。傳統以歷史盈利數據為核心的估值模型在這些企業面前往往“失靈”,投行需要構建基于技術路徑、市場空間、研發儲備等非財務指標的估值定價體系。此外,儲架發行制度推動投行服務從一次性保薦向全周期陪伴轉變,這對券商投行持續跟蹤客戶融資需求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三,“看門人”責任全鏈條壓實,推動投行更嚴格地進行“實質把關”。本輪改革,監管在多個維度完善了中介機構的責任鏈條:首次公開發行預先審閱機制的建立,要求發行人和投行等中介機構提高申報文件質量,減少審核階段過早披露業務技術信息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在試點地方政府推送擬發行上市企業信息的背景下,投行等中介機構需要在前端就承擔起更為審慎的盡職調查責任;與此同時,證監會明確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突出成長性、創新性要求,嚴守財務真實性底線,嚴防“帶病申報”“一哄而上”,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總體來看,創業板改革對投行執業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并明確了更嚴的合規底線。那些能夠率先完成從“通道中介”向“價值發現者”轉型,同時在行業研究和估值定價上建立核心壁壘的券商,才能真正將創業板的制度紅利轉化為自身高質量發展的成果,進而更有力地服務新質生產力的培育與壯大,助力創新資本與實體經濟的高效循環。

      責任編輯: 陳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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