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再迎里程碑式制度安排。
4月17日,基金業協會修訂并發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指引》(以下簡稱《考核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這是繼2022年6月《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發布后,公募基金行業在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領域的一次重大制度升級,同時也是繼公募基金費率改革、業績比較基準規范后,落實公募基金改革的又一重要舉措。
《考核指引》共7章31條,對基金公司薪酬結構、績效考核、薪酬支付等方面進行系統性優化,其中包括提高高管和基金經理強制跟投比例10個百分點、在考核體系中首次納入基金利潤率和盈利投資者占比、首次要求核心銷售人員考核投資者盈虧指標、新增股東分紅利益綁定要求等重點內容,從考核體系到薪酬支付,均充分強調“與投資者利益綁定”這一核心原則。
優化績效薪酬遞延和利益綁定機制
《考核指引》首先對健全薪酬管理制度進行了詳細規定,要求基金公司建立薪酬總額管理機制,優化內部分配結構,加強極值管控和級差管理,統籌處理好不同崗位、不同職級人員之間的薪酬分配。
一方面,《考核指引》提升了績效薪酬遞延和強制跟投要求。新規將遞延支付金額不少于40%的人員范圍擴展至董事長、高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防范關鍵崗位人員行為短期化;規定高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應當分別將不少于當年全部績效薪酬的30%、30%、40%購買本公司或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均較現行規定提高10個百分點,并明確持有期不得少于一年,推動核心崗位人員與投資者實現“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另一方面,《考核指引》建立了基金經理績效薪酬利益綁定機制。新規要求,基金公司根據基金經理過去三年管理主動權益類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對比、基金利潤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階梯化的績效薪酬調整機制。具體來說,過去三年產品業績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十個百分點且基金利潤率為負的,其績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基金利潤率雖為正、但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十個百分點的,其績效薪酬應當下降;顯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且基金利潤率為正的,其績效薪酬可以合理適度提高。
業內人士表示,新規在投資端充分強調基金產品業績,突出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情況,并建立基金經理績效薪酬利益綁定機制,能夠有效改善行業普遍采用管理規模、行業排名等評價指標的現狀,降低基金經理過度“沖規模”“押賽道”甚至“風格漂移”的沖動,引導基金經理注重回撤控制和獲取持續超額收益。
相關基金評價人士認為,新規聚焦投資者最為關切的主動權益類基金,構建基金經理績效薪酬“能上能下”的“獎優罰劣”機制,引導基金經理重視超額業績和投資者實際收益,將持續優化基金持有人投資體驗。
考核體系全面向基金投資收益傾斜
重塑行業考核體系亦是此次改革的另一大看點。《考核指引》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的考核體系,納入投資者盈虧、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情況等指標,并對高管、基金經理、銷售人員設置差異化考核指標和權重。
具體來看,新規要求考核權重全面傾斜至“基金投資收益”,首次納入基金利潤率、盈利投資者占比等投資者盈虧情況指標,以及業績比較基準對比等產品業績指標,要求3年以上中長期指標占比不低于80%,并對不同類型人員“量身定制”差異化考核要求。
比如,對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收益指標考核權重不低于50%;對主動權益類基金經理,產品業績指標考核權重不低于80%,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指標權重不低于30%;對核心銷售人員,投資者盈虧指標考核權重不低于50%等。
業內人士表示,新規首次要求核心銷售人員考核投資者盈虧指標,并提出50%的考核權重要求,將有效遏制“重首發、輕持營”、誘導投資者“贖舊買新”等行為,引導銷售人員從簡單“賣產品”,到更加重視投資者盈利體驗。
此外,《考核指引》還補充要求,對負責指數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基金經理考核時,應當強化跟蹤偏離、投資專業能力建設的考核;對負責固定收益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基金經理考核時,應當強化信用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的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對管理多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經理考核時,應當按照基金規模、管理時間,對其管理基金的業績等指標進行加權計算。
新增股東分紅利益綁定要求
此外,《考核指引》還提出全面強化與投資者利益綁定,要求建立股東分紅、基金經理績效薪酬與投資者利益綁定機制,提高薪酬遞延、獎金跟投要求,補齊了治理端的關鍵環節。
比如,《考核指引》首次明確,對于過去三年基金產品業績不佳、投資者虧損較大的,應當適當降低股東分紅頻率與分紅比例。
業內人士表示,新規在治理端建立了股東分紅與投資者利益綁定機制,并對基金投資收益占高管的考核權重提出硬性要求,有助于“自上而下”減少對規模排名、收入利潤等經營性指標的考核,引導基金公司更加注重產品的逆周期布局,實現經營重心從“規模增長”到“投資收益”,經營目標從“短期利潤”到“長期價值”的轉變。
相關基金評價人士表示,以往基金公司績效考核要求多聚焦于高管、基金經理等從業人員,而股東作為基金公司的最終受益人,其分紅行為缺乏直接約束,與基金業績、投資者利益綁定不緊密。此次規則修訂填補了基金公司股東層面的責任空白,倒逼股東方重視基金長期業績和投資者實際收益,有助于強化“投資者利益為先”的治理文化。
此次改革直指公募行業激勵機制的“核心地帶”,有助于推動基金公司從根本上重塑經營模式,從過去單一追求規模擴張和利潤增長,向追求投資者長期真實回報轉變,形成“長期業績—客戶信任—規模增長”的正向循環,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
排版:劉珺宇
校對:彭其華